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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護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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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照效期: |
10年 |
工作天: |
普通件:5~7天;趕件:4天 |
費用: |
NT
$1,800 元整 |
應備證件: |
1.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、南、東辦事處辦理;
或向外交部委辦之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,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(請參閱注意事項:第(5)點)。
2.
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。
3. 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(直4.5公分且橫3.5公分,不含邊框)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(照片規格如注意事項1),照片一張黏貼,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。
4. 未滿14歲者、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及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,未免除兵役義務,尚未服役者護照效期縮減。
5.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。
6. 年滿14歲及領有國民身分證者,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(驗畢退還),並將正、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(正面影本上須顯示換補發日期)。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,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(驗畢退還),並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(請保留完整記事欄)。
7. 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、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。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(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,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)。
8. 未成年人(未滿20歲,已結婚者除外)申請護照,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,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,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。倘父母離婚,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(如提供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者請保留完整記事欄)及國民身分證正本。
9. 申請換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;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,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。更改外文姓名者,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,其已有外文別名者,得以加簽辦理。
10.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之男子及國軍人員、服替代役役男於送件前,請持相關兵役證件(已服完兵役、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)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櫃臺,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(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,直接向上述櫃臺申請加蓋戳記),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臺遞件。(請參閱「接近役齡男子、役男、國軍人員、後備軍人申請護照須知」)。
※注意事項:
(1)照片規格:半身、正面、脫帽、露耳、不遮蓋,表情自然嘴巴閉合,五官清晰之照片,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.2公分及超過3.6公分,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邊框(女性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),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,如果配戴眼鏡,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(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)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,照片勿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。另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。(以上規格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,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。)
(2)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,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,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,應申請換發護照。
(3)無內植晶片護照(原MRP護照)持照人,倘更改中文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,不得加簽或修正,應申請換發新護照。護照加簽或修正各項規定及項目,請另參閱「申請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須知」。
(4)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,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。
(5)申請換、補發新照或首次申請護照但經戶所確認人別者,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、團體、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(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正、影本),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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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: |
1.
依國際慣例,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。
2. 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者,始可申請換照。
3. 第一次辦理新護照者需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,第二次
(含)辦理者,則免附。
4. 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、外文姓名、出生日期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
號等項目,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,應申換新護照(更改中文姓名
、出生日期或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,應繳交戶籍謄本乙
份)。
5.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音譯或為特殊姓名者,須繳交舊照或足資證
明之文件,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照外文姓名。更改外文姓名者
,原外文姓名改列為外文別名。
6.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,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機關、團體、學校之
人員代為申請(受託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
相關證件),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,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
影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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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簽證國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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亞洲: |
30天
- 新加坡、韓國、澳門
60天 - 印尼 |
大洋洲: |
14天
- 塞班島 15天 - 關島
30天 - 馬爾地夫、帛琉、西薩摩亞、美屬北馬利安那群島、
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、斐濟(申請可延長3個月)
3個月 - 紐埃 |
美洲: |
14天
- 多米尼克
30天 - 聖文森、哥斯大黎加、瓜地馬拉、海地
60天 - 委內瑞拉、哥倫比亞(入境時需申明為觀光或拜訪,並
述明停留日期及出示回程機票;如為商務目的仍須 申請 臨時商務簽證)
90天 - 厄瓜多、秘魯、宏都拉斯、海地
3個月 - 格瑞那達 、聖路西亞、聖克里斯多福 |
非洲: |
90天
- 史瓦濟蘭、甘比亞
3個月 - 塞內加爾
6個月 - 烏干達 |
過境免簽證: |
48小時
- 瑞士
72小時 - 日本、馬來西亞 *皆需備妥前往第三國之機票 |
其他: |
1.
持加拿大護照到香港90天免簽證
2. 持美國護照入新加坡90天免簽證
3.持澳洲護照到馬來西亞不須要簽證 |
注意事項: |
1.
上列名單隨時可能變動,尚有其他國家及地區仍陸續查證
2. 國人於前往以上所列舉給予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之國家或地
區時,仍宜於行前向各有關 駐華機構、航空公司或當地之關係
人再予確認,詳詢可停留期限及有關注意事項,以免臨時因故
受困於當地機場,蒙受損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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落地簽證國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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亞洲: |
15天
- 泰國
15~30天 - 尼泊爾(需先提資料在當地取簽證)
30天 - 孟加拉、斯里蘭卡、吐瓦魯、馬紹爾群島、柬埔寨
8週 - 巴布亞紐幾內亞 |
歐洲: |
拉脫維亞 *需由我駐處代接洽 |
美洲: |
30天
- *巴拿馬、*尼加拉瓜、牙買加 *須先向所搭乘之航空公司索取觀光卡 |
非洲: |
72小時
- 模里西斯 *需由我駐館代接洽
30天 - 布吉納法索、塞席爾
3個月 - 甘比亞 |
西亞: |
過境48小時
- 巴林、伊朗
7~30天 - 土庫曼
14天 - 約旦、阿曼 白俄羅斯 *必須出示有效證件及邀請函件 |
注意事項: |
1.
上列名單隨時可能變動,尚有其他國家及地區仍陸續查證
2. 國人於前往以上所列舉給予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之國家或地
區時,仍宜於行前向各有關 駐華機構、航空公司或當地之關係
人再予確認,詳詢可停留期限及有關注意事項,以免臨時因故
受困於當地機場,蒙受損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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